1.邊坡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,嚴禁掏底開挖。開挖應分級進行、完成一級,支護一級,上級未支護完,不得開挖下級。待上級邊坡錨固工程全部實施并產生加固作用后(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有效可行的臨時加固或預加固措施)方可進行下級邊坡的開挖施工,遵循“逐級開挖,逐級加固”的原則,以確保坡體穩定和結構安全。
2.護坡開挖時,應檢查坡面的穩定。發現有裂縫和塌方跡象或有危石、危土時應及時處理。
3.分層開挖時,作業面應互相錯開,嚴禁重疊作業。開挖工作與裝、運作業等應統籌安排、協調**,減少交叉作業影響。
4.對已經開挖的路塹地段要按防洪要求,堅持“雨前、雨中、雨后”三檢制度及時處理溜坍,保證排水暢通,發現危及行車安全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。
5.施工前,將爆破器材的存放地點、數量、警衛、收發、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編制報告,并在爆破器進入工地28天前報監理工程師審批,同時將運入路線和時間報有關部門批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