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、建(構)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,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。
2.施工前應進行挖、填方的平衡計算,綜合考慮土石方運距較短、運程較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順序等,做好土石方平衡調配,減少重復挖運。
3.降排水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,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施工。
4.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,設計無要求時,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.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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